滑雪时撞倒其他游客致损伤
室内滑雪场是滑雪爱好者们最喜爱的场所,不过滑雪运动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如果在滑雪场滑雪时造成其他滑雪者损伤,该如何判断责任?
基本案情:
林佳念和朋友一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林佳念是初学者,其在朋友的陪同下在雪场坡度最小的坡道练习单板。在往下滑行的过程中,和同样在练习期间的何千初发生了碰撞,致其失去平衡,速度不受控制,最终导致受伤。
在林佳念和其朋友的陪同下,何千初前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脚腕骨折、双膝受损,后经鉴定为右脚腕关节功能十级伤残。何千初将林佳念、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
林佳念系初学者,未控制好方向和速度与其发生碰撞,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滑雪场在场所内未设立相应的标识提示或人员进行引导和提醒,因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辩称:
何千初也系初学者,且其参与滑雪活动符合自甘风险的规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负。
滑雪场提交了视频,视频显示现场提示牌上写着“冰面路滑、注意安全、避免冲撞、冲撞者承担全部责任”。
林佳念和何千初均主张视频不能显示是否为事故当天所拍摄,未体现拍摄时间。
法院认为:
本案中,林佳念在事发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何千初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滑雪场的责任,林佳念和何千初均否认事发当天有标识提示和人员提醒,而滑雪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有相应的标识提示或人员进行引导和提醒,因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何千初的责任。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适用领域方面仅适用于文体活动,该条款的设立是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法律上的疑虑,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本案滑雪活动并非属于组织的文体活动,故张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林佳念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4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第一、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第二、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第三、设置必要的警示;第四、及时的救助。
本律师提示参与滑雪的游客,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也要看护好其他游客,保证滑雪安全。同时,作为经营者的滑雪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所负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防范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