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一岁婴儿误食护臀膏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的母亲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微信确定雇佣周某为其子提供育婴服务。周某在提供育婴服务期间,不仅对黄某言语及行为粗暴,还频繁地让黄某吮吸蚊虫叮咬止痒棒等,并且在2024年11月28日黄某大量食用PP霜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且未告知黄某父母,导致错过了黄某最佳的救治时间,最终导致黄某遭受肝损伤等人身损害。
黄某的母亲认为周某在提供育婴服务期间,因其缺乏基本护理知识,未尽到日常护理责任,致使黄某误食护臀膏等送医治疗,损害黄某身体健康对黄某家庭造成重大精神打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辩称,其是有资质的高级育婴师、早教师。在给黄某提供育婴服务期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唯一一次失误还是因为黄某母亲加重了其工作量导致的。无证据证明本次事件与婴儿肝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事发时,黄某尚不足一周岁,既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更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周某系照顾婴幼儿的专业人员,但其在看护黄某时严重失职,致使黄某误食护臀膏,进而导致黄某肝损伤。周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黄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在误食护臀膏后被送医诊断为中毒性肝损伤,加之无证据证明黄某存在其他异常,黄某的伤情系误食护臀膏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
律师说法: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育婴师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育婴服务合同,因此具有审慎照顾、看护婴幼儿的职责。婴幼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婴幼儿完全处于育婴师监护的情况下,育婴师的注意义务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