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交通事故赔付协议可撤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9时,被告冷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某受伤。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认定,冷某某、陈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冷某某、陈某某双方曾签订过赔付协议书。后来,陈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陈某某认为,因签订协议时陈某某未充分认识到伤势的严重性,产生了重大误解,故该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冷某某签订赔付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未损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发现自身伤情恶化,与协议赔偿内容严重不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且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遂判决撤销赔付协议书。
律师说法: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发生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
一是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二是误解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重大的错误理解;
三是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行为影响造成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赔付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其未对自身伤势的严重性作出充分、合理的预计。后,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而双方达成的赔付协议中未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出约定,造成原告较大损失,故应当认定该协议系原告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