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劳动者可反悔
基本案情:
伍某于2021年8月26日至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伍某于2021年11月2日在工作时遭遇工伤,2022年6月,伍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经有关机构鉴定,伍某构成十级伤残。伍某于2022年10月29日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2年3月2日,某公司与伍某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因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伍某2.8万元,事后伍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伍某支付了2.8万元赔偿。
伍某认为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显著低于法定标准,系显失公平,故此主张补足差额。
法院认为:
伍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依法为伍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虽然某公司与伍某达成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但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此时伍某对自身伤势及对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标准缺乏清晰认识,且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数额仅为2.8万元,远低于伍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金额,导致某公司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伍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治,并积极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或者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协议事关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达成,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即使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