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贷款买房,离婚后是否要共同还贷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某公司为担保人。双方离婚后书面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女方,结果女方未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导致银行划扣某公司的资金,某公司遂起诉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和小刘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家庭居住,首付自己凑齐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同时,某公司和小王、小刘签订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夫妻两人收到贷款,但未能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导致银行从某公司的账户中划扣了资金。
原告诉称:
某公司认为,小王和小刘二人未按照约定还贷,构成违约,导致其承担了连带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的责任。于是,将二人共同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小王辩称,自己和小刘已经在2024年8月离婚。同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小刘所有,房贷由小刘负担。现某公司的资金损失是小刘单方未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导致的,应由小刘一人偿还,该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和小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因此该房产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即便小王和小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小刘所有、房贷由小刘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内部约定,尚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更不能借离婚来逃避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已经被银行划扣资金,系属承担了担保责任,又小王和小刘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其有权向两人追偿,两人应当向某公司偿还代付款及违约金。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仅针对协议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房屋用于家庭居住,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房贷由一方承担,但是这属于夫妻间的内部约定,并不约束外部的第三人。在夫妻共同债务下,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