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掉落通讯井受伤致伤残十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井盖设置者某通讯公司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担责85%。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钱某步行前往浦东新区某大型商场购物时,行至某路口时,踩到某通讯公司设置于路边的通讯井盖,由于通讯井盖破损塌陷,钱某掉落至通讯井中受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经多方多次调解,未能与某通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钱某遂将某通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医疗费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发时,通讯井盖地处超市繁华路段,周围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通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发时在案涉通讯井盖处设置有明显警示标志,因此应当依法承担钱某受伤产生的损失。
此外,钱某在路上自行行走时,应当对路上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注意义务,自身应主动规避潜在的危险。其未注意到公路上破损塌陷的通讯井盖系疏于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