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在特殊情形下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基本案情:
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刘某甲、女儿刘某乙。刘某生前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为被保险人。刘某在a保险中指定受益人为刘某甲,但在b保险中未指定受益人。
后刘某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死亡,a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40000元,b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60000元,两笔保险金均由刘某的配偶孙某领取。后孙某再婚,刘某甲和刘某乙多次向孙某要求返还保险金中应属自己的份额,孙某不同意。刘某甲和刘某乙遂将母亲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a保险单中指定受益人为刘某甲,孙某无权占有该保险金,所以孙某领取的a保险金应归刘某甲所有,依法应全部返还给刘某甲。b保险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孙某领取的b保险金系属刘某的遗产。刘某死亡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孙某、刘某甲和刘某乙,刘某甲和刘某乙均未放弃过b保险金,故孙某应返还刘某甲和刘某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所留下的保险金,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不能认定为遗产。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而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的情况;第三,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指定的受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