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兰某饲养了一只罗威那犬,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系属城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25年1月22日,朱某在其小区内悠闲地散步,恰逢兰某在遛狗。朱某见罗威那犬为不常见的犬,便靠近触摸逗犬,该犬忽然咬伤了朱某胳膊。朱某立即被兰某送往医院治疗。朱某与兰某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兰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兰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其无减少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权。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主观具有严重的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兰某饲养的罗威那犬系属上海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朱某咬伤,朱某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等均应由兰某予以赔偿。即便朱某有逗犬的过错行为,也不能减轻兰某的责任。
律师点评:
在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分配上,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有所不同。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就是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意味着其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如此规定,是为了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文明和依规养犬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