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法院如何判赔?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与同向骑驶二轮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车子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交警无法确认现场情况。
2024年12月22日,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但因现场处于监控视频盲区,当事人陈述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确定责任,只是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确认。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送刘某前往医院治疗,因赔偿之事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骑驶二轮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车子受损的交通事故。在原告骑驶自行车倒地受伤之时,原、被告就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报警。但是原、被告均未做到,而是事发后三天左右才开始报警,导致交警无法确认事故成因,最终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判定朱某承担50%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由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及认定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未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验、责任认定书,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