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下车后溺亡
网约车平台是否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7日晚十时许,马某在上海市一高档饭店参加宴席,席间为控制好量,饮酒过多。就餐结束时,马某由于喝酒过量导致头晕目眩,无法正常操作手机。于是,饭店工作人员热心帮助其在手机上操作下单网约车。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单后,正常驾车前往饭店去接马某。
马某上车后感觉异常头晕,就要求陈某等一会儿再出发,想先缓一下头晕的状态。数分钟后,陈某发现马某在后座状态越发的不正常,遂开门下车并将马某扶下了车。下车后,马某踉踉跄跄、步履蹒跚地移步数米后倒地不起。陈某担心会担责,于是就立即驱车驶离,并且自行将订单取消。嗣后,马某独自挣扎着从地面上站起来,举目无人的境遇之下,孤独的拖着沉重的双脚无头苍蝇似的寻觅着回家的方向。不幸的是,马某在次日被路人发现溺亡于下车点数米远的河道里。
马某家属认为网约车平台及司机陈某对马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
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根据马某跌跌撞撞、凌乱的脚步和口齿不清、头晕目眩的形象直接判断出马某已经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然而,陈某对此视而不见,更未采取任何有效地救助措施,应当属于没有尽到关照和提示义务。陈某系属网约车平台的在职人员,接送乘客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全部因素,法院确认网约车平台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更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承运人对遇险乘客进行合理救助,不仅是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救助义务的存续不限于运输合同成立至送达目的地的过程中,还包括运输前后承运人对乘客安全乘车和抵达的关照、警醒等合理限度内的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