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卖家潘某与买家叶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记载潘某出售给叶某的二手奔驰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车辆售价为26.5万元。合同签订次日,叶某即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向潘某转款25万元。在合同签订前,潘某曾向叶某承诺过,这辆奔驰车只发生过一次小事故,右后尾灯和转向灯受损,给右侧两个面做过补漆,并将车辆维修记录给了叶某。
潘某交付车辆后,叶某发现车辆可能发生过较大事故,遂立即向保险公司确认,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叶某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潘某应尽可能地告知叶某其所出售车辆的完整情况,保障叶某的知情权,以便叶某自主作出选择。潘某在合同签订前承诺:案涉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该车仅有一次小事故。但是,潘某故意隐瞒了发生的重大事故,该事故足以影响叶某的选择权。作为二手车的出售方,潘某负有告知义务,其不仅未告知,反而故意隐瞒和欺骗叶某,使叶某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限制了叶某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叶某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律师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