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前妻有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王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7个月王女士生下儿子孙小某,但夫妻俩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矛盾不断加剧。2023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小某由王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
离婚后不久,孙先生无理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24年,王女士将孙先生诉至法院,上海某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孙先生提出孙小某并非其亲生儿子,并申请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孙先生与孙小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孙先生是孙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王女士选择撤回起诉。
孙先生得到鉴定结论后认为,王女士隐瞒孙小某与其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经济和精神均造成了伤害,遂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返还其支付给孙小某的抚养费,并向王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王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王女士返还孙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并支付孙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生活中如存在侵犯配偶权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