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赵某和陈某相识相恋。10月,双方在热恋下办理了结婚登记,陈某及陈某父母收取赵某结婚彩礼数万元。但是,好景不长,婚后不到一个月陈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2月,赵某从陈某邻居口中得知陈某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陈某一直未归,赵某诉至法院。赵某认为陈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陈某及陈某父母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
陈某婚前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而未告知赵某,导致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赵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责令陈某及陈某父母共同返还全部彩礼给赵某。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