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侵权帖,担责!
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网络论坛上发帖,捏造赵某找小三的事实,并配有一张私自拍摄的赵某照片,帖子发出后阅读量一天突破20万。赵某要求网络论坛平台删帖,但平台告知只有发帖人本人才有权删帖,平台无权删帖。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与平台立即删帖,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陈某在网络上发帖捏造赵某找小三的事实,并用赵某的照片做配图,已经构成对赵某的侮辱、诽谤。帖子在网上迅速传播,引起大量点击阅读和评论,降低了赵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平台在审核帖子照片时,已经对人物面部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根据帖子和评论的内容仍对赵某有一定的辨识度,达到了明显侵害赵某权益的程度。赵某要求平台删帖,平台消极对待并放任损害后果不断扩大,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