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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坐顺风车受伤,意外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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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坐顺风车受伤,意外流产

基本案情:

20248月,刘女士在某平台打顺风车。途中,司机为赶时间,违规超速。行驶一段时间后突然急刹,致刘女士身体脱离座椅,头和肚子撞在前方座椅。下车后,刘女士感觉头晕、腹痛,遂至医院检查,诊断腹部不适、先兆流产,由于急刹车可能性大。

出院后,刘女士将司机、顺风车平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刘女士认为,司机为赶时间高速行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顺风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女士通过顺风车平台预约了顺风车服务,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顺风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刘女士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司机作为专业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循交通规则文明、平稳驾驶,为乘客提供较为舒适、安全的旅程。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女士与司机、保险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述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顺风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顺风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定顺风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顺风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是与乘客签订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理应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当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需要提起诉讼时,可以自由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如果选择违约之诉,被告即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如选择侵权之诉,所有参与侵权的主体都可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将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客提起违约之诉,与刘女士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顺风车平台,故非合同相对方的司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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